《陜西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出臺
2021年12月24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0號簽署《陜西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三十六條,對省級儲備糧的計劃、儲存、輪換、動用、貸款、監督管理等方面制定了詳細的規范。請糧農集團廣大干部職工和各糧食購銷企業認真學習貫徹,嚴格遵照執行,切實掌握業務管理規范,推動集團糧食購銷業務合規合法和高質量發展。
陜西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陜西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12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級儲備糧管理,保證省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保護農民利益,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省級儲備糧宏觀調控作用,根據《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儲備糧,是指省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省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省內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省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級儲備糧糧權屬于省人民政府。
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省級儲備糧。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省級儲備糧的管理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省級儲備糧管理工作的領導,研究解決省級儲備糧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擬定全省儲備糧規劃和總量計劃。
省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省發展改革、省糧食、省財政等主管部門擬訂省級儲備糧規模、品種、總體布局及動用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省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安排省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并保證及時、足額撥付。
第六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陜西省分行(以下簡稱省農發行)負責按照國家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省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省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七條 省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儲備糧公司)負責省級儲備糧的購銷、儲存、輪換、動用等具體業務的管理,并對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承儲企業承擔省級儲備糧的購銷、儲存、輪換等具體業務,并對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省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堅持政策性職能和經營性職能分開的原則,不得將省級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
第八條 省糧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省級儲備糧信息管理平臺,對儲備糧的品種、質量、儲備安全狀況等實行動態遠程監控。
鼓勵承儲企業推進信息化建設,運用信息化管理,提高糧食儲備信息收集、處理、傳輸、共享、存儲、發布等技術水平。
鼓勵和支持承儲企業建立健全節糧減損制度體系,開展節糧減損提升行動,應用綠色倉儲技術,提高儲備糧質量,保障儲備糧安全。
第九條 省級儲備主要布局在省內大中城市、糧食主產區、交通要道和陜北、陜南有特殊需要的地區。
第十條 省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儲存計劃,由省糧食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主管部門和省農發行共同下達給省儲備糧管理公司,由省儲備糧管理公司負責組織實施,同時抄送承儲企業所在設區的市級糧食主管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
第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劃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省級儲備糧的輪換。
省級儲備糧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于保證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省級儲備糧管理公司應當將省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及其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省糧食主管部門和省財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省農發行。
省級儲備糧輪換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糧食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主管部門、省農發行制定。
第十二條 省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主要通過交易批發市場及相關網上交易平臺公開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省級儲備糧應當儲存在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儲存條件的企業內。
省級儲備糧原則上儲存于承儲企業的自有倉房,承儲企業不得租倉儲存。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計劃確定的品種、數量與質量儲存省級儲備糧。省級儲備糧應當保持充足的實物庫存量,以小麥、稻谷等口糧及其成品糧為主,原則上不低于儲備規模的百分之七十,緊急動用等特殊情況除外。
第十五條 省級儲備糧應當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省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儲存省級儲備糧的倉房(油罐)應當懸掛省級儲備糧專牌,倉內分垛儲存的,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專用垛卡。
省級成品儲備糧采取倉內包裝儲存的,應當做到碼垛整齊,垛型統一,數字準確,包裝完整,規格統一。
省級成品儲備糧達不到專倉存放的,應當在倉內專門明確標識區域存放,不得在同一專區混合存放不同性質的成品糧油。
第十六條 省級儲備糧食不得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質混存,儲存糧食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
第十七條 省級儲備糧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建立省級儲備糧質量檢驗檢測檔案。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糧油儲藏技術規范,建立健全省級儲備糧的防火、防洪、防盜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除執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相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擅自動用和輪換省級儲備糧,不得擅自串換品種、變更儲存地點和倉號,不得人為造成省級儲備糧的品質下降;
(二)不得利用省級儲備糧及其貸款資金從事與省級儲備糧業務無關的經營活動,不得以省級儲備糧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三)對省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及時報告省儲備糧管理公司。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因改革重組、重大事項變更,或者依法被撤銷、解散、破產的,其儲存的省級儲備糧由省儲備糧管理公司提出調整意見,報省糧食主管部門、省財政主管部門和省農發行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省糧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完善糧食應急預案,加強糧食市場監測,會同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省財政主管部門和省農發行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動用省級儲備糧的建議,擬定動用省級儲備糧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省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儲存庫點、使用安排、運輸保障和結算辦法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動用省級儲備糧的意見:
(一)全省或者部分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省級儲備糧的;
(三)省人民政府決定需要動用省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省糧食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省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省儲備糧管理公司負責組織實施。
緊急情況下,省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決定動用省級儲備糧并下達動用命令。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省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二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執行省級儲備糧的動用命令,落實運輸車輛、物資、人力等,并承擔運輸任務,所產生的相關費用,按照動用方案結算。
第二十五條 建立省級儲備糧補貼標準在合理范圍內的增長機制。省級儲備糧的保管費用、輪換費用標準由省財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糧食主管部門核定。省級儲備糧的保管費用、輪換費用實行年度定額包干。
省財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糧食主管部門根據當年年初省級儲備糧實際儲備數量和補貼標準將財政補貼資金預撥省儲備糧管理公司,省儲備糧管理公司按照財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通過省農發行補貼專戶,及時、足額撥付到承儲企業。
省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實行據實補貼,由省儲備糧管理公司撥付各承儲企業,各承儲企業與省農發行結算。
省級儲備糧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省級儲備糧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承儲企業應當在省農發行開立基本賬戶,并接受省農發行的信貸監管。
第二十七條 省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省財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糧食主管部門核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省級儲備糧入庫成本。
第二十八條 省儲備糧管理公司和承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糧食流通統計調查制度規定按時報送有關統計報表。
第二十九條 省糧食主管部門、省財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省儲備糧管理公司和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和管理狀況;
(二)了解省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省級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省農發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省級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省儲備糧管理公司及承儲企業對各級農發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保證政策性信貸資金安全。
第三十一條 省儲備糧管理公司應當加強對省級儲備糧的管理和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糾正;對危及省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及時報告省糧食主管部門、省財政主管部門、省農發行。
第三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機關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下達省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及年度輪換計劃的;
(二)將省級儲備糧計劃下達給不具備省級儲備糧承儲條件的企業,或者發現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不及時取消的;
(三)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三十三條 省糧食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完善承儲企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體系,按照不同的信用狀況對承儲企業實行分級分類和差異化監管,將承儲企業的信用記錄、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陜西)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一)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省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和調整等計劃及動用命令情節嚴重的;
(二)在省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不符合質量等級和國家標準要求,發現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存在問題不及時糾正,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并按照規定報告情節嚴重的;
(三)擅自動用省級儲備糧,或者因管理不善影響應急指令執行,以省級儲備糧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情節嚴重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省級儲備糧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制定本級儲備糧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